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指出具备资源条件,适宜“煤改电”的地区,要通过完善峰谷分时
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改电”用电成本。完善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对采暖用电部分,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优化峰、平、谷价格时段划分。
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合理确定采暖用电量,鼓励叠加峰谷电价,明确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降低居民“煤改电”用电成本。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相关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取暖电量。该部分电量按居民第一档电价执行;超出部分计入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鼓励叠加峰谷电价。
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北京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在现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减半收取,电价有关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通知》指出,要调整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峰谷电价、具备分表计量的集中电供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谷段时间。要调整农村地区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采暖用气阶梯气量,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气”集中供暖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
2017年10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执行。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谷时用电比峰时用电每千瓦时少花0.19元。
按该通知要求,对按照本市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实施“煤改电”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电实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分时计价,峰时段为每日6时至21时,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2017年10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指出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
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
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研究探索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热终端换热站、电锅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执行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2017年10月31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镇和乡村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16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陕西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指出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陕西省“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
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
利用谷段电价较低的政策,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促进冬季清洁取暖和电能替代加快发展。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陕西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
2017年9月12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电能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指出允许合乎条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与吉林省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方式降低用电价格。
年用电量10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都能够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都能够与发电企业组织电力直接交易。
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在电能清洁供暖专项输配电价出台前,电能清洁供暖用户仍采取电网购销价差不变的方式开展直接交易,即电能清洁供暖电价=现行电网销售电价-电能清洁供暖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的降价额度。
2017年10月25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指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
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
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镇和乡村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
山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山西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完善电采暖输配电价政策,以逐步降低用电成本。一是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组织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二是在供暖期对“煤改电”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试行电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鼓励风电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优先参与交易,予以优先购电保障,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