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籍夫妇王太平、胡敬因网售高压气瓶被鉴定为散件,被判非法罪,一审分别获刑14年和13年。11月5日晚间,澎湃新闻()从胡敬代理律师徐昕处获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濮阳中院”)已于当日对此案二审宣判,胡敬和王太平分别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和3年。
判决书称,据《两高批复》相关规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违法来得到的和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截至11月1日,王太平的刑期已满,他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这一结果仍不满意,将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现年35岁的王太平是江西抚州人,2017年11月2日,他和妻子胡敬因涉嫌犯非法买卖、邮寄、储存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警方带走时,胡敬有孕,因此被取保候审。
检方指控,胡敬利用互联网售卖的高压气瓶经鉴定为散件,她和丈夫涉嫌非法罪。起诉书显示,自2017年7月份以来,胡敬共利用互联网售出26个高压气瓶,其中王太平负责打包和邮寄的就有18个。警方还在他们租住的屋内搜出309个高压气瓶和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消音器等。
胡敬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所售涉案高压气瓶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用途广泛的合法商品,并非专用于,“当然也可能被个别人用于配件”,她坚称对气瓶被改造的用途并不知情。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敬、王太平夫妻因犯非法罪,分别获刑13年和14年。此后二人提出上诉,2019年4月24日,该案二审在濮阳中院开庭审理。时隔一年半后,濮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胡敬有期徒刑5年,王太平有期徒刑3年。
澎湃新闻从代理律师处获得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濮阳中院围绕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从物证同一性、被告人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逐一进行了分析,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两高批复》”)相关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王太平辩护人仝宗锦指出,警方搜查笔录仅一名侦查人员签字、对物品特质、数量注明不详、且未经胡敬辨认和现场拍照,独特性和同一性没办法保证,因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仝宗锦还指出,警方仅送检了5个气瓶和1个消音器,占比不到309个气瓶的2%,不符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弹及零部件物证检验的抽样方案》(IFSC08-04-01-2016)第5条规定的“首次检验应采用极限质量5%的方案进行抽样”。
针对这一点,濮阳中院经过查实发现,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搜查扣押时拍摄的照片确实未显示有高压气瓶,录像也未能显示查扣309个高压气瓶的完整过程,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上对高压气瓶的特征未描述,对气瓶扣押后保管不规范等问题确实存在。
濮阳中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物证的搜查、查扣、保管等方面有瑕疵,但上述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上,均有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的签字,足以证明气瓶来源明确,因此瑕疵的存在不足以影响物证同一性的认定。
二审过程中,胡敬辩护人徐昕还指出,一审判决将通用性气瓶折算为枪来定罪判刑有违常理。
他认为,在公安部《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公安部批复》”)附表中,虽将气瓶作为主要零件,但明确提到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
此外,《散件的检测验证的方法》(IFSC08-02-03-2016)也明确排除了民用产品,即对检验对象为疑似散件的,一般应与紧密关联,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
对此,濮阳中院认为,据河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从胡敬、王太平处查扣的309个四种型号的高压气瓶组装到样本枪上时,检测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有致伤力和危害性,应认定为散件。
在上诉时,胡敬称其与丈夫王太平没有非法的故意。2018年3月30日开始实施的《两高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应该依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针对二人有没有主观故意,濮阳中院据王太平的多次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认定其将气瓶作为散件销售,所售气瓶用于组装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同时在客观上,气瓶的下游买家已被范县法院以非法持有、非法罪判处刑罚,“综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夫妇二人有非法的故意。”综上,法院对二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律师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书称,考虑到涉案气瓶具有其它民用用途,且出售的26个高压气瓶尚未达到非成套散件折算成一套散件的数量标准(30件为一套),未出售的309个高压气瓶也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据《两高批复》相关规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违法来得到的和社会危害性等,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二审判决,截至11月1日,王太平的刑期已满。他对澎湃新闻表示,对于这一结果仍不满意,将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