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4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收到群众投诉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其车辆提供维修服务时,把保险公司批复更换的原装进口零件偷换成原装国产零件,涉嫌欺诈消费者。
收到投诉后,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关于涉案车辆的结算单据、发票、保险理赔维修记录进行调取,经查,涉案车辆于2017年10月底因事故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处进行保险理赔维修。调查中,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坚称,车辆维修更换的零件均为原装零件,并未答应消费者全部使用原装进口零件,所有更换的零件已经在维修结算单据真实反映,不存在欺诈情形。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该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提供的涉案车辆维修结算单,保险企业来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维修增项报价单》,并向汽车生产商获取零售核价。最终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对涉案车辆维修中的5项零件存在偷换零部件的情况,根据顺德局收集的涉案车辆本应更换的零件保险核定价及实际更换的零件终端零售价计算,认定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81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从事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要换掉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属于欺诈行为。”该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以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良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调查存在一定的难度,取证涉及举报人、当事人、涉案车辆定损理赔保险公司、涉案车辆生产商,而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并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上,存在困难,执法人员通过多次发函,多方求证,逐一比对证据材料,进而确认涉案配件的实际更换情况,最终确认当事人存在偷换零件的行为。
涉案车辆保险理赔维修是在2017年10月,发生时间已久,至案件立案调查时,涉案车辆已维修完毕,第一手证据材料已无法核查。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结算单,逆向推理保险理赔过程,对比核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维修增项报价单》,最终得到涉案车辆维修理赔完整的脉络,确定当事人是主动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换原装进口零件,而在保险公司批复更换进口零件后,未经车主同意,私下更换了原装国产零件。
近年来,关于汽车质量等问题是社会舆论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隐蔽,更换的零件是否被偷换难以发现,该案通过多方面对比证据材料,抓住关键环节加以突破,履行了部门职责的具体体现,惩治了不法商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民陆小姐反映其在陈村某美容店做肩颈护理后造成损伤,要求商家赔偿误工费、医药费、车费、精神损失费,但商家说只肯赔偿医药费,陆小姐向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
接到投诉后,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调查了解情况,陆小姐去年在陈村某美容店做肩颈护理后感觉疼痛,于11月6日到医院治疗,陆小姐认为是肩颈疼痛与美容店不合理的按摩手法有关,11月28日和商家反映要求赔偿误工费、医药费、车费、精神损失费等6000余元以及退还开卡余款2400元。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地向经营者宣传法律和法规。经营者认可医院诊断,同意协商解决,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还卡内余款2734元、赔偿陆小姐治疗肩颈损伤的实际费用22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在本案中,消费者陆小姐在做肩颈护理后造成损伤,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应该给予救治和赔偿。并且应消费者要求结束服务,返还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