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揭露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缉枪治爆”的宣扬作用,防备惩办涉枪涉爆违法,实在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来,开远法院到灵泉大街三台铺村委会老邓耳村揭露审理一同不合法持有案。
2013年,被告人吴某的表弟将不合法持有的火药交给被告人吴某,吴某后来屡次运用该与别人一同到山上打猎,直到被民警抄获。经红河州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被告人吴某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吴某不合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不合法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施社区纠正。
当庭宣判后,法官、公诉人、民警现场对旁听的乡民展开以案释法。法官具体的介绍了的界说、品种以及不合法持有的损害和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召唤乡民正确认识不合法持有爆炸物的损害,鼓舞乡民活跃向公安机关告发各种违法行为。
下一步,开远法院将充沛的发挥审判能动性,自动延伸司法服务,继续发挥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的作用,完成“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杰出社会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是指以火药或许紧缩气体等为动力,使用管状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许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许损失感觉的各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举动】不合法持有火药枪“刑”不“刑”?这场巡回审判给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