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罗某的住处抄获(后置气瓶)1支、(内置气筒)1支,在衣柜内发现弓弩1支,卧室内桌子上发现钢珠5613颗,黑色O型密封圈198个、绿色O型密封圈114个、六角扳手9个、高压打气筒1把、螺旋六角扳手1个、扁平六角扳手1个、气动快排阀2个、瞄准镜支架1个等。经判定,,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法》规则的类型。2020年8月26日,龙南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罗某到案承受查询,罗某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
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据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判决如下: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后置气瓶)1支、(内置气筒)1支、弓弩1支、钢珠5631颗、黑色O型密封圈198个、绿色O型密封圈114个、六角扳手9个、高压打气筒1把、螺旋六角扳手1个、扁平六角扳手1个、气动快排阀2个、瞄准镜支架1个,依法予以没收。
第六十七条 【自首】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一条个人或许单位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以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弹药、爆炸物罪科罪处分。
第(二)项规则: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一支以上或许以紧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只需违背办理规则,私行制作、;未依法获得持枪证而持有、带着、躲藏,都会冒犯刑法。在此提示广大群众,对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作、购买来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