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巴中市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消费者孙女士2021年1月19日拨打12345投诉称:2020年11月11日,缴纳2万元订金订购平昌县某楼盘14栋1楼3号住房。后发现订金合同填写的订金金额为1万元,另1万元变成了服务费,其不认可该合同,便与售楼部协商一致在15天内退还其18800元,但2021年1月19日该楼盘开发商只承诺给其退还1万元,剩余的8800元拒不退还。请求维权退回余款。
接此投诉后,平昌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经核实:消费者孙女士在该公司订购了一套住房,并于2020年10月11日与房地产销售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购房置业预算单》、《住房居间服务协议》并缴纳2万元定金。但随后开发商却称:孙女士实际缴纳定金1万元,房地产销售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1万元。同时,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孙女士在整个房屋认购过程中,房产销售商的工作人员一是没有向孙女士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二是房产销售商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孙女士告知和说明要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收取居间服务费用。随后,执法人员前往房地产研发企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该销售商销售房屋是受开发商委托销售,与消费者不存在居间服务的关系,房产销售商收取消费者居间服务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商理应退还所收居间服务费。平昌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开发商全额退还孙女士定金及居间服务费共计2万元 ;2.双方解除商品房预购协议和居间服务协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收取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费用的案例。该案中的经营者在与孙女士的房屋销售过程中,未对其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及签订居间服务格式条款合同收取居间服务的情况进行明示和必要的说明,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经营者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之规定。因此,开发商理应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居间服务费。
杨先生于2021年7月4日,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在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某店花费500元购买一台宜视品牌监控器,商家在直播平台宣传称该机器能够360度无死角监控且可手机操控。7月6日,杨先生收到货后发现监控里面有电流声,且在手机上也无法操作,向商家反映无果,便在平台上办理退款。商家却称产品没有问题,不予退款。投诉人遂向通江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接此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消费者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平台订单记录,工作人员查看了监控器,确实有电流声且手机上也无法操作,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同时,消委会工作人员到被投诉实体店核查,该店无法出示该台监控器的合格证明。通江县消委会通过电话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经营者同意商家退货退款,并赠送蓝牙音箱一个。2.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本案中消费方式为直播购物,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因此,双方属于合同关系,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与其承诺的品质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经营者为消费者销售的产品属于无合格证,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商家理应退货退款。
2021年11月,通江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罗女士投诉称,某药店对外宣传称会员积分可以兑换现金抵用券,抵用券可用来购买店内的药品,罗女士是该店的会员,且已有8000积分。11月3日,罗女士来到该店兑换积分,但是药店销售人员却说要先购买药品才能兑换,但罗女士当日不需要购买药品,便未购买。随后,药店负责人称该抵用券只能购买指定药品并且兑换活动已经结束。罗女士认为药店宣传时并没有规定日期也未表明必须购买药品才能兑换指定药品,现不予兑换的做法不合理,请求维权。
接此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立即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罗女士向工作人员出示了积分记录。随后,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药店核查,在该经营场所内获取了积分兑换的相关广告,广告上未标明活动时间,也未说明必须购买药品才能兑换抵用券和指定药品。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1.药店立即为罗女士兑换积分抵用券,且该券可以任意购买店内同等价位的药品。2.药店向罗女士赠送10包口罩。3.药店负责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本案中药店发布的广告称可兑换积分,并且广告中并未规定兑换日期,也未说明必须购买药品才可兑换指定商品。但消费者购买时却要求购买商品,且称活动时间已经结束。其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药店的做法也有误导、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该店宣传积分兑换,消费者前来兑换时又不予兑换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该药店要求必须购买药品才能兑换积分且只能用于购买指定药品的行为属于强制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药店应按照广告内容给消费者兑换积分,消费者可以按积分抵用券购买店内同等价位的任意药品。
2021年7月1日,平昌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2021年3月29日与巴中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儿童之家托班服务协议,2021年6月30日该公司以放暑假装修场地为由改变托班服务地点,强制要求我方将孩子送到该公司内部老师家里进行托班服务,如不同意该公司的要求便视为自动退学,并不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现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时间服务费用,请求维权。
接诉后,调解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调解,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2021年3月29日消费者杨女士与巴中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儿童之家托班服务协议,双方书面约定服务费用为2000元/月,服务期限4个月(2021年4月—7月),托管班服务地点(平昌县信义大道金太阳光2号楼2-2号)等具体服务细则。在提供三个月托班服务后,2021年6月30日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场地装修为名,改变托班服务地点,要求消费者将孩子送到公司工作人员(老师)的家里完成余下的托班服务时间。该教育咨询公司变更了合用的约定,属于单方违约。经平昌县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教育咨询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剩余费用2000元。
该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本案中的经营者单方面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其行为一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杨女士与教育咨询公司签订托班服务协议依法有效,对杨女士与教育咨询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教育咨询公司应该按照托班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地点提供服务,不得单方面改变服务地点。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被投诉人单方违约,消费者要求退款,但公司以不同意更换地点便视为自动退学,不退还剩余费用为由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更换服务地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向杨女士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退款等违约责任。
2021年1月23日消费者何女士在平昌县某产后修复中心,花费18000元购买了两套修复模具,购买时商家承诺穿20天无效果可以退款。但在2021年5月底,其穿戴早已超过20天,并没有任何效果,且穿模具时身体会起红点并发痒,便向商家协商退款,但商家拒绝,于是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权。
接诉后,平昌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消费者何女士于2021年1月23日以9000元/套共购买2套,总价18000元,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前往经营者店铺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在其门店内及微信群宣称:1.“婷曼逸7-15天可以平背、平胃、一个月翘臀、胸挺、腰细3-8CM!不吃药不打针、不节食、不运动”;2.“曼逸R塑身衣收胯骨、提臀、让所有内装器官归位、有修复盆底肌、腹直肌、盆骨闭合、趾骨联合部复位,有效改善子宫脱垂、咳嗽漏尿、减科疾病打造塑身提臀翘腿效果等功效”。调查中,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调解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8000元。调解结束后,平昌县消委会以经营者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由,“诉转案”至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本案中的经营者销售的塑身衣是一种普通服装(紧身衣)没有治疗效果,但经营者在其门店及微信群宣称销售的塑身衣具有疾病治疗功效以及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背了诚信经营的义务。同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因此,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塑身衣未能达到塑身效果,致使消费者受到了财产损失,经营者理应退还货款。
2021年6月25日,经开区消委会接消费者王某投诉:2021年6月18日,在经开区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展厅看中了一款汽车,并以19.5万元成交。6月24日,消费者王某如约前去提车时,该店要求王某必须在该店内购买保险,保险费7千多元,否则不予提车。消费者多次与该店协商无果,于是向经开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该店立即交付车辆并要求不愿在该店购买保险。
接诉后,经开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消费者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有《车辆购销合同》,并缴纳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购车的相关手续。6月24日提车时,该店告知为广大购买的人王某已经办理好了车辆的相关保险,因此要求王某支付保险费,否则不能提车。根据调查结果,经开区消委会于2021年7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该店撤销已为消费者办理的保险,车辆保险由消费者王某自行办理;2.赔偿消费者车费、误工等损失1300元;3.立即将所购车辆交付消费者王某。
本案例中的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为消费者办理保险,并要求消费者缴纳保险费,把缴纳保险费和承认其代购保险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时,未经消费者允许强制要求其在店内购买保险的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的人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撤销其车辆保险,交付已购车辆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关损失。
2021年8月23日,巴州区消委会接到周先生投诉称,2021年8月22日,其孩子在巴州区某商场内(以下简称经营者)乘坐商场扶梯下楼时,右脚不慎被扶梯的运行带夹伤,在送医救治过程中产生了数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周先生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损失无果,遂投诉至巴州区消委会,请求维权。
受理投诉后,巴州区消委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投诉者周先生取得联系,了解事情详细情况,并第一时间前往被诉方经营场所做出详细的调查。经调查,该经营场所内扶梯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字体太小不够醒目,且无工作人员对扶梯乘客进行安全提醒和引导,故经营者未尽到有效安全警示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此次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巴州区消委会成立协调小组,多次组织消费者、经营者进行调解,经长达两个月的调解,2021年11月3日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经营者一次性支付给投诉者医疗、护理、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4,5000元,双方当场签订《投诉调解书》并完成赔偿款的支付。
本案投诉者周先生的孩子在经营者的商场内发生意外伤害,孩子的人身权和健康权被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经营场所内扶梯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字体太小不够醒目,且未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值守扶梯,其工作人员对投诉者及其孩子乘坐扶梯时也未进行安全提醒和引导,故其孩子的右脚夹伤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予以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2021年7月,消费者王女士、赵女士在巴州区某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者)订购了两款格力空调并约定好送货上门,随后消费者收到的格力空调却存在机身铭牌编码损毁的现象,消费者认为收到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双方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遂于9月18日向巴州区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巴州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了解详情,并前往两名消费者家中实地查看空调,经调查,两名消费者收到的空调机身铭牌编码确实损毁,为查证消费者收到的两款格力空调的质量情况,9月23日,消委会委托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款格力空调进行鉴定。
9月24日,在工作人员、消费者、经营者的三方见证下,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名消费者收到的两款格力空调非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装后的产品。随即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7台待销售非原装正品的格力空调。因此,经营者以原装正品的名义销售改装产品,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巴州区消委会遂多次组织消费者、经营者进行调解,2021年10月26日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经营者退还两位消费者购买费用;2.赔偿消费者王女士1,6000元;3.赔偿消费者赵女士1,0000元。同时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诉转案”程序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中,既涉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的侵害,也涉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经营者最终承担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将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本案最关键的处理环节为经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职责,委托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收到的空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消费者收到的两台空调是经改装的产品。鉴定结果是整个案件调解和办理的基本依据。
基于经营者的行为,消委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到王先生投诉称:通过高德地图预订该客栈一个107.5元/晚的单人间。到客栈后却发现实际环境和高德地图上的,不符,现场环境较差,且有异味,其当场要求退款被拒,认为不合理。诉求希望商家尽快退款,多次与该商家协商无果。王某向恩阳区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开展相关调查了解工作,消委人员依法对吴某经营的酒店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吴某现场向消委人员提供该店持有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巴中市恩阳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放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据调查,投诉人入住当天由于房源紧张,前面客人刚退了房,并且前面的客人在房间抽烟,造成有大量的烟味比较重,营业人员打扫结束后投诉人就入住了,因此房间气味较大。
2021年7月25日,巴中市恩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消费者王某、经营者吴某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该酒店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全额将预订款退还给消费者王某。
本案中,投诉人预定的房间与实际入住房间卫生有差距,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之规定,客栈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
2021年11月1日,程先生通过微信在某酒店预订11月4日-11月5日的房间并缴纳1000元预订金。11月2日,因成都市金牛区疫情严重,其朋友(住成都市金牛区)便取消旅游,其与酒店协商退款被拒,希望部门协调处理。
南江县消委会接到程先生投诉后,格外的重视,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全国疫情防控官网”发现:金牛区顶峰水岸汇景小区于2021年11月2日被确定为疫情中风险区,同日成都市发出“非必要不得离蓉”的倡议,因此程先生退费理由属实,应当予以支持。对此,调解人员耐心详细地向该酒店负责人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出行系不可抗力影响,消费者不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全部免除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酒店方面同意全额退还程先生住房定金1000.00元,消费者程先生对处理结果感到满意。
本案中,虽然消费者程先生预定了房间也缴纳了费用,双方属于合同关系,程先生不能按时入住属于单方违约,按理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程先生是因为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导致不能按时入住,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酒店应退还程先生缴纳的定金。
10月27日,朝鲜国防省发言人发布了韩国无人机渗透进入平壤事件的最终侦察结果,结果验证了在朝鲜首都圈领域被发现的由韩国放飞的无人机起飞地点、入侵渠道和渗透目的。
近日,赣州市上犹县出台《上犹县关于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及完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现将有关主要内容公布如下:一、保障政策◆第一,产假优待。
一些门店通常建议顾客“先上牌,后解速”,解速之后,不管骑多快,仪表盘上的最大时速都是25公里;各个品牌的电瓶车门店还有专用的解限速工具……央视曝光电瓶车解限速乱象(编辑:卢婷)
中国忽然出现的三个反常现象,让西方百思不得其解。 第一个现象,老外疯狂来华旅游。以前都是中国人热衷出境游,日韩东南亚乃至欧美,到处都是中国游客。但是今天,外媒疑惑中国游客不见了,反倒是老外疯狂涌入中国,今年3季度,有818万老外入境,直接猛增了49%。这些年,中国发展日新月异,轮到这些老外“睁眼看中国”了。 第二个现象,奢侈品消费暴跌。3季度,LV母公司在以中国为主的亚洲市场收入下滑16%;还有瑞士腕表出口中国,9月份暴跌了50%。美国精奢商业网站感叹说,现在中国奢侈品消费的主力是年轻人,占据了60%的份额。面对涨价的奢侈品,他们不再狂热,而是会更多思考涨价是不是合理的。 第三个现象,国货国潮消费爆火。像华为安踏比亚迪等品牌,已经在不相同的领域掀起的反攻,得到了慢慢的变多年轻人的青睐。上半年,安踏收入337亿,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比亚迪销量超过160万辆,很多合资车企半年的销量,不如比亚迪一个月多。以前年轻人觉得用进口有面子,现在大家更加务实和理性了。 包括最近双11,各个平台卖得最好的也是国货。像天猫开售5分钟,华为小米vivo等数码品牌成交破亿;特卖服饰有优势的唯品会上,活动开启1小时,运动休闲鞋、运动裤、跑步鞋、运动外套、运动卫衣等户外品类,同比出现倍数级增长,其中大部分品牌都是安踏特步等国产。 或许在很多外媒看来,中国人对出境游和奢侈品不再狂热,转而购买国货,是一个消费现象,但是要我说,这更是中国年轻一代消费观价值观急剧转变的缩影。随国家日益强大,年轻人也慢慢变得自信,不再觉得国外的月亮更圆了!#中国购买力无敌#
59岁的年纪,很多人都开始在家里享受儿孙绕膝的清闲了。她还在娱乐圈打拼,甚至还拿到了白玉兰最佳女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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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死刑排第一,再然后就是无期徒刑了。这些人能够说是罪恶滔天,主要可大致分为这几大类:首先就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这些人,比如说叛国、投敌等等,这些人会对社会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危害,被判无期绝对是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