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自治区物价局得悉,即日起我区履行新的清洁供暖价格方针,此前有关采暖用电价格方针中止履行。
为鼓舞运用谷段贱价电供暖,进步电力系统运用功率,下降“煤改电”用电本钱,居民生活用电实施峰谷分时价格方针。
该方针履行时刻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依规则,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施“一户一表”的乡镇和村庄居民用户及履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均可自愿挑选履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经过“煤改电”改造运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佐加热取暖,与履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取暖享用相同的价格方针。挑选履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由供电公司免费调试或替换装置峰谷分时电能表。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挑选履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的乡镇和村庄居民用户不再履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方针,年内其他月份在现有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方针基础上叠加履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
对区内不具备会集供暖条件,选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隔阂等方法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确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悉数履行居民阶梯榜首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履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担负。
对区内不具备会集供暖条件,选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阂、碳晶电暖气等方法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确定后,采暖期间延长谷段时刻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刻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刻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刻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用电价格依照对应工商业电价规范履行。年内其他月份峰平谷时段区分履行现行方针,用电价格依照对应工商业电价规范履行。(记者 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