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藏家中的6支配用塑料BB弹的被断定为非制式,27岁男人莫剑波被广州荔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荔湾区检察院作出的《量刑主张书》主张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8月10日,汹涌新闻()从莫剑波的辩解律师周玉忠处得悉,近来,广州荔湾区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莫剑波犯不合法持有罪,免于刑事处分;依法扣押的,予以没收。
据一审判决书,荔湾区法院以为,莫剑波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持有罪,应依法予以惩办。关于详细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明,归纳全案依据,莫剑波自2006年起,出于喜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断定为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居处进行搜寻时,莫剑波自动合作,并未躲避公安机关的查询,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莫剑波有固定的作业,并无任何违法违法前科。法院以为,莫剑波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
汹涌新闻此前报导,莫剑波是广州人,家住广州越秀区。2020年9月17日,广州荔湾警方在莫剑波的住处搜出22支枪状物。同日,莫剑波因涉嫌不合法制作、罪被刑拘。后经断定,22支枪状物中有6支归于以紧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
莫剑波的父亲莫志诚向汹涌新闻称,莫剑波从小就喜爱玩仿线年开端,每年春节前会到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邻近的店肆买仿线年,其间一名商铺老板王国其卖被警方带走,一德路的商场被整治。尔后,莫剑波就从网上购买。至案发,莫剑波手上的仿线支,供其在家中把玩。
莫志诚称,被断定为非制式的6支,均是BB枪,配用塑料BB弹,是莫剑波从广州越秀区一德路邻近的店肆、地摊所买回;2009年之后,莫剑波从网上购买的,多是模型枪或水弹枪。莫剑波的辩解律师周玉忠向汹涌新闻表明,据莫剑波的屡次供述,6支被断定为非制式的,均为BB枪,均系其于2006年-2009年期间从一德路邻近所购买。
相关断定断定陈述数据显现,在22支枪状物中,6支归于以紧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配用直径6毫米的塑胶弹丸,其比动能值分别为3.2焦耳/平方厘米、4.39焦耳/平方厘米、3.37焦耳/平方厘米、10.3焦耳/平方厘米、5.79焦耳/平方厘米及1.95焦耳/平方厘米。
荔湾区检察院以为,莫剑波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情节严重,应当以不合法持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汹涌新闻注意到,荔湾区检察院此前作出的《量刑主张书》显现,莫剑波不合法持有六支,属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归案后,莫剑波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从轻处分。莫剑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主张判处莫剑波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书显现,莫剑波对公安机关在其住处缉获枪状物的现实没有定见,辩称缉获的枪状物不该定性为,其不构成违法。
莫剑波的辩解律师周玉忠以为,这6支BB枪,4支比动能低于5.4焦耳/平方厘米,2支缺乏10.8焦耳/平方厘米,系莫剑波于2010年曾经所购买,均低于其时的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即“可穿透皮肤”)的枪标要求,没有违背规则。现按1.8焦耳/平方厘米即“可损伤眼睛”的规范作为确认规范,一是该规范过于苛刻,一向有争议,二是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准则。
汹涌新闻查询发现,2001年,公安部拟定了《公安机关涉案功能辨别断定作业规则》,运用直观断定办法,规则在1米处射击25毫米厚松木板,当弹丸卡在松木板上的(注:据相关研讨,其比动能临界点约为16焦耳/平方厘米),即能够为足以致人损伤,能够确以为。但直观断定办法受松木板的原料、硬度、射击视点和弹丸形状的影响较大,查验操作不易把握,对断定定论也会形成歧义。为科学断定致伤力,依照国际上通行的运用子弹枪口动能或许比动能数值规范做断定的办法,2007年,公安部拟定了《致伤力的法庭科学断定判据》,确认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致伤力数值规范。依据《致伤力的法庭科学断定判据》,2010年,公安部重新拟定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功能辨别断定作业规则》清晰,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不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概确以为。
对此,荔湾区法院以为,《办理法》仅清晰了的动力、发射东西、发射物及功能等特征,并未规则详细的量化规范。依据《办理法》规则,公安部作为办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的确认规范拟定相关的规则,故本案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断定作业规则》及《的检测验证的办法》均合法、有用。
莫剑波的辩解人以为,莫剑波不具有涉枪违法的片面成心。对此,荔湾区法院表明,经查,依据莫剑波的安稳供述以及对其居处的勘验状况,莫剑波是一名枪类喜好者。莫剑波供述其知道国家规则枪口比动能超越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状物是违法的,并知道其持有的22支枪状物中有若干支是能够击发的,而能够击发的枪状物中有5至6支的枪口比动能或许超越1.8焦耳/平方厘米。此外,莫剑波也供述其以为只需自己不将持有的枪状物带着外出就无人知晓,其后来在网店购买水弹枪及相关配件的购买记载均在购买后予以删去。可见,莫剑波关于其持有枪状物存在违法或许性是明知的,关于其持有枪状物被发现也具有必定的躲避行为。
莫剑波的辩解人以为,涉案为莫剑波在2006年至2009年间购买,依据公安部2019年拟定的规范确认涉案枪状物为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对此,荔湾区法院以为,本案是对莫剑波不合法持有的行为进行点评,持有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故以公安部2019年拟定的规范确认涉案枪状物为是合法、有用的。
荔湾区法院表明,综上,莫剑波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持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莫剑波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法院予以支撑。辩解人关于莫剑波不构成违法的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用。
至于详细的量刑,荔湾区法院表明,归纳全案依据,自2006年起,出于喜好,以12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在越秀区一德路和淘宝网店购买涉案枪状物。经断定为的6支枪状物均以塑胶弹丸为发射物,枪口比动能均较低。在侦查人员对其居处进行搜寻时,莫剑波自动合作,并未躲避公安机关的查询,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莫剑波有固定的作业,并无任何违法违法前科。法院以为,莫剑波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
8月10日下午,周玉忠向汹涌新闻表明,他们于10日得知了上述一审判决成果,是否上诉还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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