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空调几乎是房屋装修阶段无法省略的步骤,但由于房子设计及邻里关系的限制,空调外机安装可不能“任性”,否则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近日,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空调外机安装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朱某与张某是一小区6楼和7楼的业主。张某家安装空调时,将空调外机放置在卧室窗户外墙的下方、距离朱某的房屋卧室窗户不到半米。朱某认为上述机位距离其卧室较近,产生的热风、噪音影响其生活,要求张某将空调外机移走,张某以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与自己空调的型号及配件安装要求不匹配为由拒绝移机。朱某向物业投诉未果,故诉至吉林高新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查清事实找出双方矛盾焦点,承办法官多次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案涉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测量启用时是否产生的噪音等情况,经测量发现案涉空调外机近端距离朱某家卧室窗户约55厘米。
因双方当事人为上下楼邻居,承办法官本着“远亲不如近邻”的理念,结合争议矛盾的焦点,与双方多次组织沟通调解,并提出“空调移机”可行方案。但因被告深受“在自家外墙安装空调,别人无权过问”的观念认知影响,也因为更换空调存在经济支出,所以始终拒绝接受调解方案。
吉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空调理应安装在案涉房屋的客厅外墙,而该空调外挂机安装在卧室外墙,该安装行为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中“5.8.4.2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小于4500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00kw的为4m”规定的行业标准。
虽然张某辩称,建设单位预留的外挂机存放位置,与案涉空调的型号及配件安装要求不匹配,但既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据此违反上述规定。此外,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第十四条及小区业主《装饰协议》第十四条对安装空调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对小区业主均有约束力。张某“另辟蹊径”的安装行为,既违反了上述安装规范,也不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即使建设单位预留的空调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业主的特殊需求,也应与相邻方协商解决。
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朱某所有的房屋卧室窗户上方的空调外挂机,并将外墙表面恢复原状。
本案系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而引发的邻里纠纷。虽然张某对案涉房屋卧室的外墙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既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还不得超出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应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远亲不如近邻”,案涉业主临时公约是业主对小区实行民主自治的体现,约定俗成的制度,既代表着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更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彰显了睦邻友好关系的传统文化内涵,对小区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朱某某的主张,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相吻合,亦符合法律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应予支持。
安装空调几乎是房屋装修阶段无法省略的步骤,但由于房子设计及邻里关系的限制,空调外机安装可不能“任性”,否则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