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澎湃新闻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新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两次拍卖了25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某司法拍卖网站显示,新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两次拍卖了25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这些玩具枪除了“CYMA-P.661B模型枪”的起拍价为30元一支,其余的玩具枪起拍价均为15元一支。目前,上述两场拍卖均已结束,成交价最高的为一支“穿越火线模型枪”,该标的物起拍价位15元,最终以205元成交。
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物照片显示,部分模型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新县法院网拍的部分玩具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
2017年1月3日,新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再次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针对澎湃新闻提出的法院是否对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要不要进行过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别判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性能鉴别判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不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
据东方网报道,2010年11月,唐某上军事论坛时认识了一名网友,此人是卖家。唐某先后购买了3支枪用于收藏,这中间还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线仿真步枪。陶某、张某和葛某得知后在网上选定型号,委托唐某统一订购、收货,先后购买7支仿线人抓获,并缴获各类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线mm的BB弹。
东方网报道称,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经物证鉴别判定中心鉴定,唐某等人持有的全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我国《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4人购买的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构成非法罪;唐某违反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已构成非法持有罪。唐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网拍信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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